储蓄卡、信用卡不是你说卖就能卖的
(杨丹 李洪成)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2020年10月,柳河县的小黄在明知他人用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与其朋友小许(已判决)联系,支付给小许80元用于办卡的费用,小黄将小许提供的小李名下的一张农业银行储蓄卡、该银行卡U盾以及绑定该银行卡的电话号提供给他人,后小黄支付给小许钱款270元。
柳河县公安局侦办的“尹某被网络诈骗案”中尹某被诈骗的45万元于202免费POS机0年10月存入小李的农业银行卡;漳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张某某被诈骗案”中张某某被诈骗的49.5万元于2020年10月存入小李的农业银行卡。案发后,小黄被抓获归案。
柳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小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小黄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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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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