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这几类交通违法,或将纳入征信“黑名单”
近日
广州市公安局公开征求公众对
的意见如下
驾驶电动自行车
六种行为明确被禁止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禁止6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的行为:
● 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内环路、过江隧道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
● 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
● 拨打接听电话、浏览通讯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 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急弯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超车
● 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显示,违反上述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无牌”上路最高
可处二百元罚款
征求意见稿显示,电动自行车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上道路行驶。用于网约配送等特定领域的电动自行车,在登记时应当申领专用号牌。
新购电动自行车需要上道路行驶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完成前,个人POS机可以凭购车发票等车辆合法来源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POS机代理今年10月1日起,广州正式对未登记上牌仍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依法予以处罚。
征求意见稿也进行相关的明确:驾驶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驾驶网约配送等特定领域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专用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禁在机动车道和
非机动车道停放电动自行车
征求意见稿也对电动自行车停放作出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严禁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停放电动自行车。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停放的相关处罚。包括: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上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通行,且当事人不在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并告知当事人。
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通行,且当事人不在现场的,由各区人民政府对现场予以清理,并告知当事人。前两款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代履行规定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关于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作出了具体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专门的充电场所进行充电。充电场所管理方、运维方应做好安全管理,对相关设施进行检查、检修、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无专门充电场所的,应当保证充电安全。征求意见稿提出,物业服务人发现服务区域内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协助处理。
多次交通违法
将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对个人道路交通违法以及网约配送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交通安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义务等行为,将纳入信用档案。
具体如下:
驾驶电动自行车有十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其身份信息和相关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信用档案。
网约配送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交通安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义务,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一年内被处以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将其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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