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POS机:诈骗还是盗窃?男子利用POS机漏洞套钱48万获刑10年

诈骗还是盗窃?男子利用POS机漏洞套钱48万获刑10年

正义网北京5月24日电(记者于潇 见习记者郭璐璐 通讯员孙思齐)为成功从熟人处“借钱”,利用POS机服务公司的管理漏洞,偷偷更换他人POS机所绑定的银行卡,套取钱款48万余元,北京男子赵林(化名)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4月29日,赵林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目前,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利用POS机漏洞,他“借”钱48万

POS机费率

30岁出头的赵林,没有固定的职业,在朋友的介绍下,他结识了生意人冯文(化名)。得知冯文平时生意往来需要POS机,赵林提出自己能够帮忙办理POS机,通过冯文提供的个人信息,他为冯文申请办理了一台POS机,冯文一直正常使用。

2018年5月,事情出现了变化,因想要提升POS机的单笔刷卡额度,冯文找到赵林。而此时的赵林,刚刚投资失败,又因参与赌博欠下高额债务,借着这个机会,便萌生了从冯文处“借用”钱款的念头。

考虑到冯文肯定不会借钱给他,赵林动了心思——偷偷“借钱”。在冯文不知情的情况下,赵林向POS机服务公司提供了冯文的个人信息,顺利将POS机绑定的银行卡变更为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不仅如此,他还对冯文谎称,“要提升单笔刷卡额度就要刷流水”。短短三个月的时间,赵林共“借”了48万余元。

三个月的时间里,POS机刷卡的金额并没有进入自己账户,冯文有了疑问。对此,赵林则回复,银行发现其非法套现被停止使用了,过一段时间才能到账。“后来他还说是银行系统出现故障不能到账,就是以各种理由搪塞。”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后,冯文向银行和POS机服务公司查询发现,其刷卡金额全部到了赵林的账户上。随后,冯文选择报了警。

“借”钱是构成诈骗还是盗窃?

2018年12月,赵林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次年1月,赵林被批准逮捕。“在接受询问时,赵林脸上始终挂着笑容,称自己就是想借用这笔钱,等投资挣钱后肯定会还给冯文。”承办检察官韩颖向记者回忆说。

“我这就是诈骗,即使不还钱,顶多也就判六七年。”在被告知其涉嫌罪名变为盗窃罪后,赵林坚称自己只是想借钱,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从而希望获得较低的刑期。

赵林为何坚持自己涉嫌诈骗?对此,韩颖介绍说,赵林原以为自己可以按照诈骗行为论处,最多按照三年至十年期间量刑,而盗窃罪则按数额特别巨大论定,刑期是直接从10年起步的。

“赵林在冯文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将冯文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韩颖表示,作为被害人的冯文并没有主动自愿交付自己在POS机上所刷的刷卡数额,而是一直认为其刷卡的金额会回到POS机绑定的自己的银行卡中,他并没有交付自己财物给赵林的意愿,所以赵林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男子因犯盗窃罪获刑十年六个月

2019年3月,怀柔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为由对赵林提起公诉。“赵林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请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同时,公诉人在庭审中表示,建议对赵林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面对指控,赵林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赵林的家庭生活困难,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他自愿认罪,案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后果,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补充说。

北京市怀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赵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今年4月29日,怀柔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原POS机服务公司业务办理存在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地方,在相关代理POS机环节未尽到管理监督职责,致使给了赵林有机可乘,这是其套钱计划可以得逞的主要原因。”韩颖表示,如今POS机服务公司已因违反规定被相关部门取消营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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