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拉卡拉:一次境外之行,两夫妻沦为“洗钱工具”,亲朋成了“帮凶”

一次境外之行,两夫妻沦为“洗钱工具”,亲朋成了“帮凶”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施甸县姚关镇杨某、徐某通过自己或指使、安排樊某、程某等人,以转借他人银行卡取现金的方式,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资金取现后转移到境外,并从中获取1%到2%的报酬,涉案资金2138余万元。2021年11月24日,经保山市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这个长期借用亲戚、朋友银行卡,帮助跨境违法犯罪活动洗钱的案件落下帷幕。涉案人员徐某、杨某、程某、李某等人因犯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受到了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定罪量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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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境外之行:两夫妻沦为了“洗钱工具”

杨某是施甸县姚关镇的个体工商户,每天做生意都有几百到上千元的收入。然而2019年本欲到缅甸与丈夫一起投资沙场的杨某,却在“朋友”带动下走进了缅甸的一家赌场,就是这一次赌场之行,彻底改变了杨某以及其亲戚、朋友的人生。

在“朋友”的介绍下,赌场一名男子和杨某“谈上了生意”,只要杨某用银行卡帮助其取现金就能收到1到2个点的“返利”。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当天杨某就为男子转账取现了20万元,拿到了两千元的“好处费”。从这一天开始,杨某成为了与该男子联系的“提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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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每张银行卡每日都有取款额度的限制,回到姚关后,杨某开始四处借用亲戚、朋友们的银行卡境内频繁为境外男子提款,再托人交到缅甸男子手中。受到出境现金不能超过两万元的限制,杨某想出了“蚂蚁搬家”的对策逃避检查。

就这样,四个月期间杨某想尽千方百计,将同是姚关镇的樊某、程某等人发展成“下线”,为其收拢银行卡、取现金、送现金出境,杨某给与樊某、程某等人所送现金1.5到2%的报酬。直至该团伙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团伙所持有信用卡就达100余张,涉案资金流水达上亿元。

施甸警方通过对涉案往来资金流水进行审查,发现给该团伙所持银行卡转账的账户,涉及全国江西、西藏、山东、广东、宁夏、江西、安徽、河南等地30余起电信诈骗案件。而该团伙四个月为境外电信诈骗组织转账提现达20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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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杨某等人并不自知自己的犯罪行为,以自己“并不知道资金的来源和去处”为自己辩护,却不知只要参与了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从发案到转移资金“洗钱”的任何一个环节,其就已经与违法犯罪行为脱不了干系。

各种借卡借口:亲戚朋友成为了“帮凶”

为了帮助境外电信诈骗团伙“洗钱”,杨某首先盯上的是自己身边亲人们的银行卡。为了套取这些银行卡为自己所用,杨某与其丈夫徐某,以及联系的樊某、程某、李某等人以各种理由和借口骗取着亲戚、朋友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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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杨某的丈夫徐某是同学,就在李某乔迁新居时,徐某打上了李某甲家礼金的主意,开口提出向李某甲借款20万元。出于同学关系,李某将20万元出借给了徐某。两个月后,徐某给李某甲打电话称,给其卡上打了100万元,请李某甲帮忙取现POS机安装金出来交由杨某。就这样两夫妻通过向同学“借款”的方式获得了李某甲的银行卡账号,并以“还款”为由利用同学帮其提款,而取出的这笔资金正是两夫妻帮助境外电信诈骗团伙转移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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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徐某妻子的杨某为了使用更多亲戚、朋友的银行卡更是手段尽出。对待家族里的亲戚,不用任何理由,直接提出“拿你的银行卡我用几天”的要求索取。而对于家族外的朋友,则是多次提出“你帮我取点现金”的要求,在一次又一次的提出要求后,朋友往往因推辞不掉“人情世故”,最终妥协帮助其取款。

姚关镇董某曾与杨某借了5万元钱,借款的要求之一就是董某要将银行卡和密码提供给杨某使用。而其丈夫徐某则以“家里盖房子需要取现金付工程款”为由,让樊某帮其取款50万元。仅是“帮刷一下信用卡积分方便贷款”这一个理由,杨某就多次使用,并让不同人员为其取现金。就这样,夫妻两编造着各种理由和借口把手伸向了身边的亲戚、同学、朋友和寨邻,而最终朋友们帮忙取出的这些现金都流向了境外。

售借银行卡风险:是永远承受不起的痛

并不知道出借银行卡的风险,抱着“反正我卡里没钱,借出去也对我没什么影响”的心理,杨某身边的朋友更是直接到不同银行办理“空卡”将其借给杨某、樊某、程某等人使用。四个月时间里POS机网站,仅杨某、樊某和程某三人持有身边亲戚朋友的银行卡就涉及30余人,100余张。这个团伙就是利用这些卡,频繁为境外违法犯罪活动“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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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杨某不同的是,此案李某则是以出租银行卡及相关信息的方式收集银行卡。赵某以水果代办为掩饰,长期在云南瑞丽一带从事地下钱庄生意。公安机关查获其持有的44张银行卡和4部手机均为其帮助跨境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所用。李某以每个月8000元出租包括优盾、银行卡账号、手机号码、手机银行密码一套银行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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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持卡人都不知道会给自己带来多大的麻烦和危害。”施甸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蔡树华介绍,此案中做啤酒代理的段某因受李某所托帮忙取了5万元钱,而这笔钱正是境外违法所得资金,段某的银行卡被冻结,导致很长一段时间内段某无法使用该卡进行贸易,给段某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笔者了解到,在施甸县办理的另一起妨碍信用卡管理案中,仁和镇20余名村民将银行卡、手机号、优盾等以800到15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用于为境外违法犯罪人员“洗钱”活动。这些信息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于“帮助他人洗钱”“网络贷款”等行为,一部分人员一夜之间债台高筑,沦为“被追债人”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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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预防犯罪:需要公众有防风险意识

蔡树华介绍,私自办理银行卡出售、出租、出借给非本人使用,其行为本身就属于违反信用卡管理的行为,明知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出租、出售、出借的还涉嫌同案罪名。而大多数群众对此没有风险意识,不知为“人情世故”和蝇头小利终将会把自己置身于违法犯罪旋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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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施甸县公安局与县内金融单位多次联席会商,由各银行对超出一定额度的多次、大额取款行为进行审核监管,对可疑资金使用由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予以跟进核查,认定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予以打击,从源头上严打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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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仅仅这一项措施并不足以监管银行卡的出售、出租、出借行为,只有全民都有了拒绝他人使用本人银行卡的防范风险意识,才能真正地从源头上预防犯罪活动。

回看杨某、徐某等人妨碍信用卡管理、参与境外“洗钱”违法犯罪活动,将该团伙送进监狱的除了自身对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贪婪,还有亲戚朋友借卡行为的无形助长。如果此案没有其亲戚朋友无偿借用、办理银行卡供其提款使用,仅靠杨某该团伙自己持有的银行卡提款额度,并不能帮助境外违法犯罪活动转移两千多万元资金。

保护自己的银行卡不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公民普遍提升银行卡风险危机意识,这不仅是对自我财产权益的一种保护,更是遏制跨境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洗钱”转移资产的共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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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保山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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