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POS机:商户使用POS机为他人套现,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商户使用POS机为他人套现,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某电子公司门店内,利用POS机以某商场、某商店的名义,虚构消费事实,对前来门店内套取现金或代还信用卡透支款的持卡人进行多次刷卡,套现总计3318460元。李某某收取手续费36261元,扣除其支付的手续费18252元后,李某某实际从中非法获利18009元。

裁判结果:

拉卡拉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卡拉合伙人机(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他人套取现金和代还信用卡,交易数额三百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现实危险,可适用缓刑。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年六个 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被告人违法所得18009元予以追缴。三、作案工具pos机两台予以没收,作为案证。

案件评析:

非法经营罪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商户不依法经营,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取现金和代还信用卡,交易数额三百余万元,其非法经营行为符合“情节严重”标准,故法院对李某某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现在,有些商户也像李某某一样,有实体店,在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的同时,想打擦边球,使用POS机为他人套现来非法获利,如果那些商户非法正规POS机经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话,那么一旦被查处,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作为商户,一定要合法经营,以免像本案的李某某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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