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实习生 张照
通讯员 余震 晏晶
银行卡明明就在身上,卡里的钱却在国外被盗刷,这种情况银行该不该担责?家住武汉市黄陂区的陈女士的银行卡被盗刷了1万多元,她把发卡银行告上了武汉市黄陂区法院索赔,经法院审理,判决银行赔偿陈女士全部损失。
2016年9月6日,陈女士在某银行申领了一张借记(银联)卡,用于领取单位发放工资。今年3月初,陈女士发现其持有的银行卡在3月5日晚上被人分11次取走10636元。陈女士通过登录银行APP,发现这些钱均是被人通过境外银联ATM机取走的,遂立即拨打了银行客服电话冻结银行卡账户,并前往派出所报案。
陈女士感到十分奇怪,自己一年内并未出境,卡也一直在自己身上,为何会在国外被盗刷?陈女士认为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但银行方认为陈女士以前有过境外出游的记录,卡和密码可能是陈女士自己未妥善保存而导致被盗刷,应自行承担责任,且银行提供的银行卡,符合国家安全认证标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多次无果,2021年6月,陈女士将某银行告上了武汉市黄陂区法院。
庭审中,双方对于陈女士银行卡在境外被盗刷的事实均无异议,争议在于银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pos机刷卡据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新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商业银行对持卡人存款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对银行卡、电子系统的开发、设计、维护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确保储户账户内资金安全。
最终,法院认为陈女士的银行卡在本人持有的情况下被盗刷,说明该银行卡存在被复制的隐患以及终端配套设备对银行卡真伪的识别技术存在缺陷,银行方未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在陈女士已证实被刷卡非本人交易、且已及时采取报警和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情况下,银行不能以陈女士曾出境过,作为未妥善保管密码的推定拒绝赔偿,而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7月,武汉市黄陂区法院判决银行赔偿陈女士损失10636元。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当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时,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此外,承办法官提醒,持卡人一旦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应当立即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发生争议纠纷后,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卡拉合伙人相应责任的,法院也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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